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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修订)

发布时间:2022-12-02 15:42:15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2022年5月29日第四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自愿组成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的操作规程。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会员从业行为,提升会员执业能力,支持会员开展业务,增强会员之间交流、协作和合作,推进企业破产拯救和市场退出机制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万达中心b2栋2108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 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二)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重整保护和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

    (三)支持会员承办法院受理的无启动资金或缺少资金的破产案件,推动该类案件的处理进程;

    (四)组织培训与交流,通过多种形式提升会员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开展自律监管,督促会员遵守执业操守,依法履职和服务;

    (六)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具备成为本协会会员的资格。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会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由本协会日常管理机构保管。

    第十六条 为扩大服务对象,增强对会员的服务保障,协会建立预备会员、特邀会员制度,并制定具体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符合条件;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七)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协会换届筹备小组筹备组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研究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本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单位指派履职代表具体履行理事的职责,理事单位不得随意更换履职代表,确需更换的,应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确认。

理事单位因被罢免、辞职、自动丧失职务而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递补事项,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开展对外交流与协调;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聘任,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内部事务和对外交流;

    (二)协助会长拟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本协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方案;

    (三)根据秘书处工作需要,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负责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五)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根据协会制定的考核制度,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对会员的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会员单位履职代表担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会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协会的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本协会的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或者意见;

    (六)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行职责;

    (七)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八)指派监事列席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监督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九)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每一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提议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情况特殊的,监事会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财产及内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的自愿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我省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并规范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社团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应用于如下方面:

    (一)本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二)本协会管理的会费及其他资金如果在年度核算后有较大节余的,协会应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以便法院调整无启动资金或缺少资金的破产案件的投放数量及频率,尽量达成收支的平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协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省社团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授权日常管理机构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协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本协会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应当向业务主管机关报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七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本协会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依照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解散的,协会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须向社会发布协会解散公告。

    第六十条 本协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资助、上交,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会员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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