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
第四次招募公告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同创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20日,住所地为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街道;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9215898T,法定代表人何明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控股);同创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肆级)。
2019年8月1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981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同创公司重整。同创公司重整由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丰城市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盘活债务人财产,提升同创公司重整价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经报丰城市人民法院同意,发布第四次招募公告如下:
【资产和负债情况】
一、拟交付重整投资人资产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
同创公司共有20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97,000.00㎡(约295.49亩),其中:
B5地块尚未开发,证号丰国用(2012)第1192号,证载使用权面积7,960.60㎡(约11.94亩);原规划为酒店,2021年2月2日丰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前提下,可调整为服务型公寓。
C区土地约51.00亩,规划为住宅用地。C区有未批先建在建工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166号-174号文(2022年4月生效施行)关于荷载标准值调整的规定,该在建工程应当拆除。
A3土地原规划为商业用地,已完成桩基工程及地下室。管理人已报请将A3土地地上建筑物拆除,土地性质由商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是否批准以政府批复文件为准,A3土地原规划面积及周边空地约10亩。
(二)未售房产
1.开发产品
(1)A1/A2区未售公寓45项(建筑面积2,802.05㎡);
(2)A1/A2区未售商业169项(建筑面积8,480.67㎡),已完成外立面装饰,尚未安装电梯、水电等;
(3)A4三层售楼部1项(建筑面积2,316.33㎡);
(4)D/E/F市场区未售商铺369项(建筑面积48,171.65㎡)。
2.在建工程
(1)B区五层商业(建筑面积75,130.78㎡)、公寓(建筑面积37,339.20 ㎡)及非人防车位559个;
(2)A/C区地下室规划面积32,098.46 ㎡,其中A区1636.00㎡,A3面积5,340.00㎡已完成,其余属于在建。
以上同创公司项目用地及规划信息,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为准,拟交付资产情况详见“赣惠普评报字【2022】第077号资产评估报告”。
二、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1日,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138家,申报金额2,266,014,766.32元,审查认定债权117家,认定金额975,797,619.42元,待定债权2家,最终债权审核确认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另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预计债权(有财务记载但未申报)等。同创公司负债约14.7亿元。
三、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
同创公司对外应收账款、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按揭保证金)等货币资金不属于同创公司重整应交付予重整投资人的资产范围。应收债权、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处置权仍属于管理人,用于清偿同创公司债务,与重整投资人及重整后的同创公司无关。
【项目规划调整】
经2021年1月14日丰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同创破产项目联系会议、2021年1月23日丰城市第八届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2021年2月2日丰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丰城市第九届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八届中共丰城市委常委会第31次会议研究决定,同创项目调整如下:
1.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实际用地面积相差约8.5亩(具体面积以市自然资源局核定为准),该土地明确以110万元/亩补办相关手续;
原规划二期土地不再供地,原附着在二期土地的义务不再履行;
2.C区土地约51.00亩(地上存在未报建在建工程)及B5地块约11.94亩以不低于218万元/亩(具体以重整投资人实际取得对价核算的土地单价为准)列为重整投资人实际取得土地成本,并将该成本作为该土地价款的计税依据;
3.重整投资人关于重整项目优惠政策不再执行2011年丰城市人民政府和同创控股(香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重整项目仍然享受丰城市商贸物流园的优惠政策,但国家政策有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4.原则同意延长同创项目尚未建设(B5地块)、已建设但未取得预售(A3#楼、B区1-4#楼、C区住宅)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及免交相应土地出让金;
5.原则许可同创项目B区公寓改造设计为住宅及免交相应土地出让金;
6.撤销同创公司B区4-5层商业原已同意设计调整为服务型公寓的规划决定,规划决定己许可将B5地块原方案酒店调整为服务型公寓,免交相应土地出让金;
特别提示:
1.同创公司A3商业与C区是否合并,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具体信息可通过尽职调查获取。
2.因A3地块拟调整为住宅用地、B区公寓拟调整为住宅、B5酒店拟调整为服务型公寓等因素,同创项目相关规划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规划调整方案由重整后同创公司报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事项以最终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调整事项包含但不限于:B5地块服务型公寓规划面积、B区公寓改住宅后的计容面积、A/C地下车位规划数量、A3拆除后与C区合并后住宅区域容积率等。
【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一、重整投资方案应当包含:
1.重整对价报价不得低于5.45亿元;
2.详细的偿债方案。偿债期限原则上应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年内支付完毕,其中第1年支付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亿元(不含8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3.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包括工程建设、商业运营等。重整投资人对于正负零以上的在建工程,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原则上15个月内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对于正负零以下工程,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原则上24个月内达到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商业在竣工验收后原则上24个月内开业运营面积应达到80%。
二、重整投资人关于A3及C区在建工程的拆除,需制定合法合规的《拆除方案》,《拆除方案》报相关部门(例如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等)批准后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实施。拆除费用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重整投资人需继续履行债务人和业主签订的《丰城同创公寓优惠约定》返利合同,重整投资人与业主另行协商的除外。
四、重整后同创公司关于融资、对外担保、举债、股权权益转让等事项,重整投资人应当遵守本公告《重整投资人限制事项》(附件一)。
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报名后视为当然知晓且同意“重整投资人义务”,“重整投资人义务”内容属于《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划草案》当然不可或缺内容。
【意向投资人报名事项】
一、基本条件
1.意向投资人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可组成联合体(成员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人),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招募。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
3.意向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管理人认为其他信用不佳的情形。
二、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17:00时。
三、报名地点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太阿南路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
四、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重整投资意向书和报名人简介。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报名参与重整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法人)或有权机关(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决定文件;
2.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新的公司章程、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可证明报名人具备重整资金实力等证据材料;
3.委托代理人提交报名材料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联合体报名时,除提供联合体每个成员的上述基本信息材料外,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联合投资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
注:提交重整投资意向书、授权委托书、联合投资协议(如有)等上述报名需提交的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其他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报名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五、报名保证金
1.报名时应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以报名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完成报名事项。报名保证金通过电汇方式汇入以下账户:
账 号:1508 2201 3900 2782 280
账户名: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新城支行
2.报名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管理人确定的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及缴纳履约保证金后5日内将其他意向投资人的报名保证金无息退回;意向投资人如在《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截止日未提交书面的《重整投资方案》,报名保证金不予退回。
3.涉嫌串标、围标等严重影响投标的,报名保证金不予退回。
4.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违反本公告“重整投资人义务”内容的,报名保证金不予退回。
【重整投资人的确定】
一、已报名的意向投资人可在2022年12月8日前对债务人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将积极配合。
二、意向投资人应在2022年12月11日17:00时前向管理人提交具有操作性且不可反悔的、内容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的《重整投资方案》(密封)。《重整投资方案》一式捌份,应分别装订成册,封面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与该方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或存入U盘),装袋密封后提交至管理人处。
《重整投资方案》接收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太阿南路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律师,电话:18279526783,程律师,电话:15870012069。
三、关于重整投资人的遴选重点考察两方面,一是重整对价报价高低、偿债期限及方式等;二是商业体运营方案,二者并重;管理人将根据报名情况拟定遴选方案,报丰城市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四、重整投资洽谈
意向投资人应自收到管理人发出的洽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及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捌仟万元整(以到账日期为准,节假日顺延),管理人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终止与其他意向投资人洽谈,并将洽谈结果通知其他意向投资人。
如该意向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非管理人原因未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或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报名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重整投资人的确定
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缴纳了捌仟万元履约保证金,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与重整投资人在《重整投资协议》的基础上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由丰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为准。
【其他事项】
一、重要事项
管理人有权通过公告或向已报名的意向投资人发送澄清文件等方式,更改或取消全部或部分本公告文件。
二、免责声明
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保证,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
三、风险提示
本招募公告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与同创公司重整时,除参考本公告外,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尽职调查,自行承担对债务人现状进行投资的商业风险。
四、解释权
本次招募遴选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编制,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管理人联系方式:吴律师,电话:18279526783
程律师,电话:15870012069
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年11月18日
1.若重整投资人需要用同创公司资产融资,应事先将融资方案、融资协议报送管理人,在管理人报请丰城市人民法院同意后可进行融资,融资所得款项应当定向进入管理人、重整投资人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同创公司债务。
2.除因偿还同创公司的重整债务及项目建设需要外,重整投资人不得以同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否则,因此给同创公司重整前及重整期间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管理人有权要求重整投资人赔偿。
3.同创公司股权过户给重整投资人后,同创公司因对外借款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债务均由重整投资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因对外借款给同创公司重整前及重整期间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管理人有权要求重整投资人赔偿。
根据管理人发布的《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第四次招募公告》(下称招募公告)的要求,我司已充分阅读并了解招募公告内容,自愿报名参与丰城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同创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请管理人登记我司的报名信息,并配合我司对同创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我司认可同创公司管理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仅供参考,如果与实际有出入,其风险由我司自行负责承担相关风险。管理人提供予我司的与同创公司重整案件相关的口头或书面的敏感信息,包括案件进程及同创公司的商业、技术、科学、经营、管理、财务、市场、业务、知识产权或其他方面的敏感信息,我司将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以保守秘密。我司若违反前述规定给管理人造成不利后果时,相关不利后果由我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