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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调整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1 11:39:39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和增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破产管理人队伍,切实解决我省管理人数量与破产案件增长需求不匹配、部分管理人履职不规范等问题,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服务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省管理人队伍、工作的实际,现就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和新增补管理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依据公告的条件、标准和程序,采取自愿申报,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增补、择优晋级。

二、调整和增补名额

(一)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名额。根据申报和评审情况,对在册管理人等级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级管理人名额不超过现有在册管理人数量的20%,二级管理人名额不超过现有在册管理人数量的30%。

(二)管理人增补名额。本次增补社会中介机构仅限于申报二级或三级管理人,由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申报情况、评审结果等因素择优确定,二级管理人名额不超过确定增补入册机构数量的20%,三级管理人名额不限。

三、申报条件

(一)级别调整及退出名册的申报

1.申报主体  

在册社会中介机构均可申请自身级别调整以及退出名册。

2.申报升级的条件

二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申报晋级为一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的,可申报晋级为二级管理人。

3.申报降级的条件

一级管理人认为无能力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可申报降级为二级或三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认为无能力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的,可申报降级为三级管理人。

4.申报退出的条件

在册管理人认为不具有担任管理人职责能力的,或者决定今后不再接受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的,可在本次名册更新工作期间内申报退出名册。

(二)新入册申报

1.申报主体

江西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本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或三级管理人。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2.申报资格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团队专职人员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4)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级别调整的材料

1.《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申报表》(附件1);

2.业务和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管理人的精品案例、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荣誉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二)新入册申报材料

1.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报表(附件2);

2.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是否为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截止申报日,本机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中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法律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中级会计师或税务师以上相关资格证书,执业律师和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所载执业单位需与申报所在单位一致,除持有上述两项证书外的人员需提供申报所在单位劳务合同和社保证明);

5.业务和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与办理案件相关材料、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精品案例、荣誉称号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6. 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附件3);

7.申报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报、评审程序

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管理人级别调整、增补评审,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成立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破产管理人级别调整、增补评审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流程和规范

1.在册管理人申报等级调整和退出名册的,符合新入册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自行下载本公告附件申报表进行填报。申报主要材料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加盖公章、骑缝章。其他附件形式详细业绩佐证材料可附光盘上传扫描电子版。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本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

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提交材料的地区或社会中介机构,申报机构可以联系所在区域以邮寄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专用电子邮箱方式申报。

2.申报机构应在本公告发布次日起10日内向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日内补充申报。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权利。

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评审程序  

本次调整和增补工作采取两轮评审得分总计制。

1.第一轮评审对在册管理人以2021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新申请入册的机构,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名册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布的评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报省法院;

2.第二轮评审采用书面考核方式,主要对专业能力进行测试,包括对破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管理人工作规范,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相关知识,职业道德标准等内容进行考查。由法院在申报机构从事破产清算业务成员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不少于2人)参加专业能力测试,测试成绩以该机构参加考试人员的平均分计算。专业能力测试形式为闭卷,分值100分,时间初定于2022年6月,具体测试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3.第一轮审核权重占60%,第二轮书面考核权重占40%,合计得出申报机构的总得分,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根据总分高低排名确定级别调整和入选初审名单的机构。书面测试成绩低于60分(不包括60分)的申报机构一票否决,不予晋升,不予准许新入册。

4.对符合《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42条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

(三)公示

初审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江西破产重整管理人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单的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四)复核

公示期届满后,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该中介机构从初审名单中删除。

(五)公布

经复核后的管理人名册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江西破产重整管理人网正式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申报联系人:

省法院联系人:汪娣娣    联系电话:0791-86366569  

南昌中院联系人:陈    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申报地点: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九江中院联系人:吴       联系电话:0792-8537695    

    申报地点: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67号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景德镇中院联系人:周寿林   联系电话:0798-8389823    

    申报地点:景德镇市昌江区西山路与龙井路交汇处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萍乡中院联系人:徐殿春    联系电话:0799-6782263  

    申报地点:萍乡市金陵西路29号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新余中院联系人:邓花平    联系电话:07906426372  

    申报地点: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796号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鹰潭中院联系人:万      联系电话:0701-6439550    

    申报地点: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99号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赣州中院联系联系人:葛    联系电话:0797-8178262

    申报地点: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06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宜春中院联系人:袁飞云     联系电话:0795-3595031    

    申报地点: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895号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上饶中院联系人:鲍       联系电话:07938175260    

    申报地点:上饶市信州区天平路1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吉安中院联系人:谭      联系电话: 0796-8250060  

    申报地点: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6号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转发E中心

 抚州中院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 0794-8256515   

    申报地点: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附件:1.《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申报表》

     2.《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报表》

     3. 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

     4.《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入册评分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2

附件1:

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等级调整申报表

 

  所属中院辖区:                             申报等级: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住所地/办公场所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设立日期

 

注册资金

万元

机构性质

(合作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制、其他)            

执业保险

(已加入、未加入)

现有在册等级

 

申报调整等级(申报退出名册)

 

人员规模(从业人员人数)

 

破产清算事务从业人员人数

 

从业人员名单(专职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执业/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申报

机构

签章

以上所有申报信息属实,承诺长期保持破产从业人员达到申报人数70%以上。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提交材料人(联系电话):        提交时间:    接收材料人:   

附件2:       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报表

 

  所属中院辖区:                             申报等级: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住所地/办公场所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设立日期

 

注册资金

万元

机构性质

(合作制、合伙制、有限责任制、其他)            

执业保险

(已加入、未加入)

申报管理人级别(二级或三级)

 

荣誉表彰

 

行政处罚、纪律处分、行业处罚情况

 

人员规模(从业人员人数)

 

破产清算事务从业人员人数

 

从业人员名单(专职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执业/工作年限

联系电话

 

 

 

 

 

 

 

 

 

 

 

 

 

 

 

 

 

 

 

 

 

 

 

 

 

 

 

 

 

 

 

 

 

 

 

 

 

 

 

 

 

 

 

 

 

 

 

 

 

 

 

 

 

 

 

 

 

 

 

 

 

 

 

 

近三年担任破产或清算案件情况

 

  2019年以来,现在申报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作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情况,注明是主要参与人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包括案件案号、受理法院、管理人负责人、主要参与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办结期限和办理效果等,须提供承办案件受理法院决定书,破产案件还需提供加盖管理人印章或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近三年担任破产或清算案件审计情况

2019年以来,填申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出具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报告的情况,是受法院委托的可附法院委托书,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办理精品破产或清算案件情况

 

现在申报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作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情况,注明是主要参与人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办理的破产、强制清算类精品案件情况,如入选全国或省级典型案例,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办理相关非诉

业务或审计情况

 

2019年以来申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业务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近三年办理重大民商事案件或为重大民商事案件提供审计情况

2019年以来申报机构办理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或提供审计情况,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发表文章或

出版专著情况

 

执业表彰情况

 

其他情况申报

 

申报

机构

签章

以上所有申报信息属实,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取消报名资格。承诺长期保持破产从业人员达到申报人数70%以上。

 

 

              申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提交材料人(联系电话):        提交时间:    接收材料人:   

附件3:

 

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承诺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机构自愿申请加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承诺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和增补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提交申请资料,保证申请资料真实、合法,并且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承诺入册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4:

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入册评分标准

一、基本信息、团队信息(本项最高得分35分)

1.年限不满3年,计1分;3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0.1分,本项最多不超过2分;

2.申报机构为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预备会员的,计1分; 

3.机构参加执业保险的,计1分,未参加执业保险的,不计分;

4.机构破产从业人员总人数3人以上不满6人的,总人数3人为三级管理人最低要求,基本分2分,6人以上(含6人)每增加1名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增加1分,每增加1名税务师或中级会计师以上人员增加0.5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5.机构破产从业人员总人数8人(含8人)以上的,基本分6分,8人以外每增加1名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增加1分,每增加1名税务师或中级会计师以上人员增加0.5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第4、5条不重复计分】

6.机构破产从业人员中具有破产、清算案件办理经验的人员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不满二分之一的,计3分,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不满三分之二的,计5分,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计8分,本项最高得分8分;

7.机构破产从业人员中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不满二分之一的计1分,比例达到二分之一不满三分之二的计2分,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计3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8.本机构或破产从业人员获得执业表彰的,每一人/次记0.5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9.承诺愿意在管理人报酬中按规定提取管理人援助资金,并出具承诺书的计1分,机构中从业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主要负责人曾被提取过援助资金的,每一件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二、专业经验(本项最高得分35分)

10.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机构破产从业人员担任过管理人或被指定为清算组、清算组中介机构案件数量达到3件的,计基本分2分,每增加1件计0.5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1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机构破产从业人员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或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并成功办结的,每有1件计1分,如为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并办结的,每有1件计2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重大破产案件是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债务人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通过邀请竞争方式产生管理人的案件】; 

1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机构破产从业人员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并重整成功的,每有1件计3分;担任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并成功办结的,每有1件计2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1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机构或破产从业人员办理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业务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每有1件/次记1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1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机构或破产从业人员办理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或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每有1件/次记1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以上涉及案件数量的以案号计算,团队不同成员办理同一案件的,仅计入一名成员的业绩,不重复计算。

三、专业能力(本项最高得分30分)

1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机构破产从业人员办结的重大民商事案件或担任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的每件计5分,入选省级典型案例的每件计3分,入选市级典型案例的每件计1分,本项最高得分12分; 

16.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机构破产从业人员公开发表与民商事案件、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的文章,每有1篇核心期刊文章计3分;每有1篇非核心期刊文章计1分;破产团队成员撰写民商事案件、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方面专著的,自著的每本书计3分,合著的每本书计1分,本项最高得分10分; 

17.2019年1月1日至公告日,本机构破产从业人员自办专业刊物或微信公众号中原创发布民商事、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类相关文章,每有1篇计0.5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 

18.2019年1月1日至公告日,主办以民商事、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的,每有1次记1分;协办或承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的,每有1次记0.5分;本机构破产从业人员参加研讨会或论坛的,每有1次记0.2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

四、负面评价(本项扣分不设上限)

19.2019年1月1日至公告日,本机构或破产案件从业人员受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处罚的,机构每有1次扣1分,成员每有1人次扣1分。

20.2019年1月1日至公告日,本机构从业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非自身原因被更换的,每有1次扣0.5分,因担任管理人从业人员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每有1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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