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
2019年以来,台州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46件,审结119件。其中经管理人债务清理,认定系诚信债务人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共18件,约占总审结数的15%;经管理人债务清理,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终结执行程序的共7件,约占总审结数的6%;经管理人债务清理,认定债务人存在失信及不配合债务清理行为的共46件,约占总审结数的39%;无法联系债务人导致无法正常债务清理的共33件,约占总审结数的27%。另有15件案件,在管理人债务清理后,因存在案件社会效果不佳情况而退回执行程序,占总审结数的13%。
(二)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审理特点
1、债务人诚信度较好的,案件审理效果较佳。18件经债务清理后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因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和债权债务,积极配合管理人债务清理,没有失信行为,债务经清理后,报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余债不再执行。
2、具有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达成债务和解的可能性较高。部分达成债务和解的案件,债务人是因经营风险而负债,其有意愿通过分期清偿来解决债务问题,为自己创造重新经营、东山再起的机会。
3、失信或不配合清理的债务人人数占有较高比例。在所审结的案件中,有46件案件的债务人存在失信行为或不配合管理人债务清理行为而被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占比达39%。其中成因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本身诚信问题,也有债务处置没有其他出路的制度方面原因。在当前涉自然人执行案件大量累积在法院、金融机构涉自然人金融不良贷款大量无法正常核销的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法以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正确处理债务问题,尤显得紧迫。
4、案件简易审理特点突出。相比企业破产债权人众多、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复杂的特点,个人债务清理的债务关系相对简单、财产处置相对容易,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基本采用简易听证程序代替债权人会议,有效降低时间成本。
5、管理人获得报酬普遍较低。除部分有价值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外,由执行程序转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案件,基本上属于无产可破案件。个人破产后的财产价值相对较少的情况,即使从国外情况看也是比较普遍。因此,在个人破产立法中要考虑设立官方管理人机构,部分程度替代社会管理人机构的相关工作。法院在分配案件时,可以采取案件打包指定管理人方式,集约化审理案件,降低办案成本达到相对提高报酬收益的效果,以提高管理人办理案件的积极性。
6、债务人申请债务清理的意愿进一步提高。两年以来,台州法院稳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在社会上产生了正面影响,许多债务人向法院咨询并表达希望进行债务清理的意愿。此外,也有部分金融机构为解决金融消费者债务核销问题,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表现出相当的兴趣,也有意向通过个人债务清理探索金融债务核销新路径。
7、缺乏信用约束机制,事后监管存在难题。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终结后,法院终结诚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并向其送达行为保全令,在四到六年内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但如何监督,由谁监督,以及违反禁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当前所面临的难题,需要深入探索。
二、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举措与成效
台州法院在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从案件实际出发,稳妥推进各项工作机制。以切实解决执行难为切入点,探索“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新路径;以终局性解决债务清偿为目标,探索债务清理新机制,受理案件数为全国最多,案件类型最为丰富,债务清理机制最接近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1、坚持稳妥推进,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由于我国当前没有个人破产立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没有广为人知,个人破产话题比较敏感。台州法院在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中,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基调,以妥善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审慎受理和审理一批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不仅让一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给予重新生活的机会,同时也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新观念,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认识,案件审理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2、坚持两手推进,公平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个人破产的程序价值一方面通过免责制度给予诚信债务人重新生活的机会,终局性解决债务问题。但同时破产程序也是一种发现程序,即通过管理人的全面调查和清算,甄别和发现债务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废债行为,并对此类行为予以惩罚。台州法院在所审结的案件中,债务人存在失信及不配合债务清理行为的共46件,约占总审结数的39%,均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这向社会传递了正面的讯息,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债务清理,既处理诚信债务人的债务问题,也打击失信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两手推进,公平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创新意识,探索多领域个人债务处置新路径。台州法院在没有先例可供参考情况下,创新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在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的案件中,既有商业性债务清理,也有消费性债务清理;既有普通消费者债务清理,也有金融消费者债务清理;同时针对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处理债务时存在无交涉对手、无诉讼对象、无法处置财产的“三无”情况,创新遗产债务清理程序,在5件案件中由管理人负责处置遗产和债务,不仅解决了债权人处理债务的困境和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被拖入诉讼的情况,也使此类债务无需进入诉讼、执行程序而得到解决,起到诉源治理作用。
4、坚持重整和解优先,鼓励有能力债务人清偿债务。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虽然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终局性解决债务的机会,但债务免除并非是个人债务清理的唯一目的。对于有能力以未来收入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在法院和管理人主导下,通过减免债务和分期清偿的方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可能清偿债务,避免债务人消极对待债务清偿。在周某高债务清理一案中,管理人尽责调查,使债权人对周某高财产和诚信状况有了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债务整理程序,促使双方在减免债务基础上,达成分期还债计划,不仅妥善处理了债务清偿问题,同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过去存在的对立情绪,案件审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5、坚持以理论指导实践,全面提升审判业务能力。台州法院自创新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以来,积极参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课题研究及调研工作,加强与学术界沟通联系,邀请高水平学者给予理论指导,提升全市破产法官和管理人的业务能力。中院和临海法院共同完成省高院调研课题《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路径选择》,黄岩法院、临海法院、温岭法院、玉环法院也均完成相关课题或有文章获得重要奖项,为深度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打好理论基础。
三、下一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重点
深入持续地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审判工作,也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2021年,台州市委要求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标志性工程,其中提出“实施‘产权保护’工程,努力打造产权保护最优地”,在个人破产保护领域先行探索。台州中院将以此为契机,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个人破产制度宣传,引导社会观念转变。在当前社会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植人们心中,对于个人破产的制度目的和制度价值缺乏深入了解。加强个人破产制度宣传,是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手段。台州法院将逐步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审慎审理好每一件债务清理案件,注重案件审理效果,以实际案例宣传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引导社会转变观念。
2、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共同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一是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联系,深入探索金融消费者领域债务清理和不良贷款核销新模式。二是加强与司法行政等部门联系,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相关事务性工作管理机制。
3、探索建立个人债务清理援助资金机制。针对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可供清偿财产价值普遍较低的现状,解决管理人报酬及清理费用来源问题,为常态化推动个人债务清理审判破解障碍。
4、探索建立法庭外债务清理机制。自然人债务人的总数普遍要多于企业债务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无法承受大量的债务清理进入司法程序,法庭外债务清理机制应当是处理自然人债务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探索法庭外债务清理,结合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借助专业化平台如银行债权人委员会等推进庭外债务清理。
5、加强打击个人债务清理领域逃废债行为。进一步研究个人债务清理领域对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重点打击欺诈、拒执、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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