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预重整 护卫绿色环保企业
【受理法院】
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鑫公司)成立于2002年,前身为南丰县兰鑫有机肥厂,2005年11月17日变更为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三百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有机肥、复合肥,特别是有机肥产品系无害肥料,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2010年前公司发展良好,但在2012年开始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导致公司长期亏损并最终资不抵债,至2019年1月25日兰鑫公司资产总额为1393.9375万元,负债总额为1.1072亿元。因严重资不抵债,兰鑫公司向南丰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9年2月20日南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由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439%,是裁定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并不清晰,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该案在未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立案前,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采取由行业主管部门南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法院提前介入指导,律师参与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了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预登记、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制定了经营方案和重整路径并获得85%的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的签字确认。预重整后,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在破产审查阶段通过二次召开听证会的形式,核实了预重整阶段形成的债权认定资料和债权人的重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问题并于2019年2月20日裁定受理。2019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各表决组的高票通过。2019年6月17号,南丰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进入重整阶段后,兰鑫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顺利完成了债转股工作,企业重整资金约500万全部到位,目前南丰县人民政府协调厂址改迁和恢复生产事宜。
【典型意义】
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尚属空白的,南丰法院对本案审理是破产案件中预重整制度的适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积极探索。201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于印发的《加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衔接,强化庭外重组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再次明确了庭外重组和预重整的价值。兰鑫公司重整案从立案到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历时仅117天,预重整对破产重整审判效率有明显提升。公司所在的南丰县系蜜桔农产业大县,每年有几亿斤烂桔需要处理,对肥料需求巨大,而烂桔正是生产有机肥的廉价原料,又有利环保。法院关注到企业绿色、环保的特质及对地方支柱性产业的助力作用,高效批准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有利地方经济发展,是预重整模式在中小公司破产重整中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的一次成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