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在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三期培训班期间,阿里拍卖事业部高级业务专家姜天萃围绕“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的含义、发展阶段及未来展望”主题,进行了演讲。内容如下:
“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是近几年“破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词语,但是在破产案件实际办理中对信息化含义的理解被限缩为了“网上开债权人会议”和“网拍”,除此以外,上网以及数据填报让信息化反而成为了破产案件办理工作中的一项负担。期望通过今天的交流可以阐明什么是“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以及信息化对破产案件办理的降本提效作用,让信息化真正成为破产案件办理的助力,体现出信息化对破产案件办理的赋能作用而不再是法官和管理人们负担。
一、“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的含义
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起源于2016年最高法院“一网两平台”的建设。其中,“一网”即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两平台”是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起初最高法院设立“一网两平台”的目的是利用信息化解决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问题。如:《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法〔2016〕19号)第一条规定:“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为了达到破产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公开的目的,最高法院开2016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对需要公开的破产案件信息进行了细化及完善,并将信息录入重整信息网工作纳入案件法官绩效考核范围,成为确定管理人薪酬的依据。
如果说信息公开是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建设的1.0时代,那么,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建设的2.0时代则开始于2018年3月4日最高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会议纪要》第八部分第45-48条对“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工作范围进行了扩展,并对信息化的目的和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的目的是“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进破产案件审理质效、促进企业重整再生。”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工作内容包含四个方面: 1.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促进债务人企业重整再生(46条);2.利用网络拍卖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47条),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47条);要运用数据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水平(45条)。
二、“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的发展阶段
1. 全国重整信息网的建设和推广阶段。
从2016年8月1日最高法院“一网两平台”建设完成,最高法院在全国各地推广使用全国重整信息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根据2019年4月2日公开的数据,全国各地破产案件已通过全国重整信息网平台成功召开债权人会议数百场 ,正在预告准备陆续召开的有100多场,会陆续召开。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庆特钢案、东北特钢案的债权人会议均通过重整信息网召开。
除了网络债权人会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畅通了网上预约立案渠道,通过该平台网上立案端口大大降低了立案成本。通过“一网两平台”同步生成电子信息数据,也加大了司法公开力度。实现了对破产程序的全程追踪。平台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便利了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查询,降低了企业破产成本,有效促进资本、技术、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这一系列的举措,与同期出现的网络司法拍卖、在线评估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一起,让“办理破产”指标的制度机制和实施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和信任度显著提升。重整信息网平台对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和提高我国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全球排名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阶段。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成为影响全球经济波动的“黑天鹅”事件,92.9%的经济体陷入衰退,继“大萧条”之后全球经济迎来最为严峻的挑战。疫情之下,各市场经济主体的数字化意识被唤醒,大量企业开始从在线办公、远程会议开始,推进员工在线、管理在线和业务在线。其中,在线办公用户在今年上半年迎来高速长,截至上半年,钉钉用户超过3亿,企业微信用户超过2.5亿。正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提:电商网购、在线服务等新业态在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数字经济正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
以此为背景,最高法院于2020年4月25日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通过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科技成果充分的运用进一步通过信息化提高破产案件审判和办理效率。表现在:
1.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提升效率为导向, 坚持破产法原理,遵循破产审判特点,《企业破产法》中的通知和送达、破产程序中的公告与民事诉讼送达中的公告予以区分,适用触达等于通知、公告发出即视为完成通知的规则。
例如,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宣告破产的裁定要求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但对于已知债权人则是要求通知。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即可。同时,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公告,是对相关事项的广而告之,可以理解为进行通知或告知的一种方式。不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公告送达,即经过60日公告期才视为送达 。
2.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作了区分,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进行了区分。
(1)对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许可授权。《意见》第10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2)对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进行许可授权。《意见》第1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3) 明确债权人会议召开或表决程序瑕疵的处理。为预防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的不必要增加,《意见》明确债权人请求撤销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前述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以上规定充分关注到了网络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进一步完善了破产案件办理中的通知和送达程序、拓宽了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不再拘泥于“一网两平台”,破产案件办理的信息化走入了多元化的新发展阶段。
各地市场破产案件办理平台一时间风起云涌,回应今天会议内容,现对破产案件监管钉平台进行介绍。
三、破产案件监管钉平台介绍
1. 基本功能。
破产案件监管钉平台由债权申报审核、债权人会议、管理人考核、管理人账户资金监管、破产财产处置五大模块组成。回应现实需求,解决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卡点和堵点问题。实现了以下7方面的功能:
(1)与重整信息网进行配套。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要求,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全部通过钉本“平台”同步至重整信息网,无须重复录入。
(2)管理人可以使用“平台”全流程在线不断点办理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通过平台设定项目计划、向法院反馈管理人团队详情、提交案件接管、财产管理的详情,并进行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和债权会议相关的准备与执行工作。
(3)在线债权人会议和表决是钉平台各功能中基础功能。除不适宜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以外,管理人可以通过“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召开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债权人会议,并通过“平台”进行债权人会议表决。以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如债权人无能力参加网络投票或坚持要求进行现场投票的,可在现场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由管理人将现场投票结果录入“平台”。
(4)管理人通过“平台”办理破产案件全程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链予以存证。实现人民法院在线实时监管。
(5)“钉”功能提升通知及送达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条1项,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使用本“平台”中的组织公告、群公告和钉功能等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通知过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链予以存证。
(6)“钉”功能具备完成电子送达的能力。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电子送达并确认在“平台”注册的账号为电子送达地址的,管理人可通过“平台”进行送达。采用“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送达过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链予以存证留痕。有关送达规则,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7)可不断根据法官和管理人的需要迭代。管理人使用“平台”的过程中对平台的改进和建议意见,技术人员可以实时服务、改进和反馈。
2. 在全国的使用情况
(1)首次启用情况。2019年10月15日,平台在余杭法院”中友案件”首次启用,该案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模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应到债权人 2601家(涉及28个省、177个县市),实际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550家,其中227家参加现场会议,2323家参加网络会议。平台的成功应用实现2323名债权人的线上投票表决结果统计用时仅4秒,办案效率有了质的飞跃,获中国法院网、法制网、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20年9月28日,余杭法院召开“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暨“余法破产管理钉平台平台”上线一周年”新闻发布会,总结平台上线一周年来的应用情况。
(2)疫情期间使用情况。2019年10月以来,尤其是2020年2月疫情防控期间,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国24个省份200多家法院支持了400多场债权人会议。其中余杭法院平均每场用时约30分钟。实现100%的债权人参会率、100%的议案表决通过率。高效率、低成本、零接触的线上债权人会议赢得了债权人的肯定,获中国法院网、浙江法制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3)将数字化平台输送至破产案件开始办理较晚地区。疫情期间,破产案件监管钉平台在内蒙古、广西等华北和西南地区,使当地的破产案件办理发挥后发优势,借助破产监管平台迅速提升破产案件的办理水平。
(4)向三级法院监管平台拓展。2020年8月27日,福建高院启用“福建高院破产案件监管平台”并指定泉州、龙岩等中院进行试点。2020年8月27-29日福建高院对泉州中院八场债权人会议的过程进行了在线观看,实现了对下级法院案件的实时有效监管。 2020年10月12日龙岩中院与阿里巴巴签约,正式启动“龙岩市破产案件办理监管平台”的建设,标志着龙岩中院破产案件办理工作也迈入了“信息化审判、数字化办案”的新阶段。2020年11月5日沙县人民法院通过监管平以召开沙县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三明中院、福建高院法官均在线实时观看。实现了高院、中院和基层三级法院的联动,解决了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破产案件的实时监管难题。此次,江西高院在全省推广破产案件钉钉监管平台是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破产案件监管平台的省份。
四、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的未来展望
1. 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通过提高管理人的工作的透明度和质效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时间指标。
普遍认为,在不考虑破产程序有效性的情况下,破产程序所占用的时间越短,破产程序越完善,破产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就会越低,债权人回收率越高,破产结果越有利于企业清算或重组。世界银行以破产程序完成时间的长短作为破产案件办理二级指标的评分标准。在其标准内,包括企业申请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期间的一系列包括法院受理、企业财产清算、债权人诉讼等行为,直到企业完成破产程序所用的时间。通常在有效的破产程序下,用时越短得分越高。平台通过对管理人工作质效的提高,可相应缩短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工作时间。时间指标虽然无法直接作用于企业资产的清算、债务的收抵,但时间指标却间影响了企业程序中的成本和回收率等客观标准。
2. 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可节约管理人的工作成本。
破产案件办理成本按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的百分比计算,包括法庭费用和政府税费、破产管理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和成本。破产业务价值的最大化,是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目的。而在线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可以直接为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提效。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需要经常与法官请示沟通,触达债权人以便指导其完成债权申报,会议签到、表决投票等工作,这些重复繁琐的劳动都非常耗费管理人时间和人力。而线上化协同办案可以让法官和管理人节约很多沟通成本。
随着目前破产领域不断出现几百、几千、几万甚至十万级别债权人的破产案件,针对债权人数量的众多的破产案件,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可提供稳定可靠的会议视频、签到、投票等服务。人脸识别和最高法的司法区块链(蚂蚁区块链技术)等技术,也可以切实保障破产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存证。
3. 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可提高债权人的债务回收比率。
互联网线上化提效是为管理人减少了人力劳动的时间,这只是利用技术赋能破产案件的 1.0 版本,而 2.0 版本是利用数据技术给管理人赋能。赋能的核心是数据,破产案件中信息壁垒越少,管理人接触到的企业信息、资产信息、行业信息、投资人信息越充分,破产案件办理越专业化,资产回收率越高。所以如果说提效是节约成本,赋能就是在间接创造价值。
管理人是破产案件流程的推动者,破产案件的市场化特性,决定了它需要各种角色、各种服务的参与,接管、处置破产企业各环节都需要专业化的服务的支持,而这些服务其实背后都是各种数据的支持。一个优秀具有用户粘性的破产案件办理系统就应当是一个多方数据汇集,让法官、管理人、债权人、投资人能共同“沐浴其中”各取所需的平台。
4. 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有利于债务人企业获得融资。
破产重整案件启动后,能否获取融资是破产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重整,例如房地产企业,债权融资可谓是一项优选。为了鼓励对债务人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企业在破产程序中持续经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其第二条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清偿顺序,旨在对破产案件受理以后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发生的借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性质、清偿顺位,以及为借款而设定担保的债权与此前已经设定担保的债权的清偿顺位作出具体解释。为了更好地落实上述规定,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可将所需要融资的重整企业信息以及能够或者愿意为重整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含银行、AMC等)的信息予以集中展示,打破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的信息壁垒,消除信息不对称,提升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的比率与效率。
5. 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参与指数。扩大债权人权利一直是国际破产制度中最受欢迎的举措。目前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的在线申报债权、在线债权人会议等功能已经极大地方便了债权人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为进一步提高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参与指数,可在破产案件办理信息化中为债权人提供其表达意见的通道,设立债权人参加选择破产管理人、批准破产程序过程中债务人财产处置的在线流程,还可以为债权人设置评价管理人(甚至法官)的星标等。以提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指数。
此外,信息化与区块链等技术相结合还可实现电子化的文档存储,将案件办理中的海量企业原文档案进行电子化存储,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存证,有效解决管理人对数量庞大的档案管理的痛点。同时档案的电子化也使得对案件信息能进行实时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