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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25 15:43:35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2020)赣07破1号

  2018年4月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何丽华(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申请,以(2018)赣0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何丽华对赣州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由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9月19日,章贡区人民法院以(2019)赣0702破1号《关于赣州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转破一案报请提级管辖的请示》报请我院提级管辖。2019年10月18日,本院以(2019)赣07民辖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经公开竞争选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担任赣州市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赣州法院网 http://gz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224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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