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标准及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5 10:50:49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标准及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保障会员权益,根据《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建立独立的收支账目,全面准确反映会费收支状况。

    第三条  会费收支及账目的设立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

    第四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会费按照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资质等级分别缴纳,即三级管理人按照每年5000元的标准缴纳;二级管理人按照每年7000元的标准缴纳;一级管理人按照每年10000元的标准缴纳。

    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会员缴纳会费确实困难的,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

    (一)办公开支,包括人员工资、房租、日常办公费用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协会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等会议费用;

    (三)培训,包括为会员提供培训、学习资料、信息交流等培训费用;

    (四)协会组织的会员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对外交流费用;

    (五)工作宣传费用;

    (六)奖励会员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专项支出;

    (七)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费用;

    (八)社会公益事业;

    (九)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必要费用。

    第八条  会费按照使用项目,合理开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九条  会费支出实行预算和决算制度,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秘书长具体负责预算的执行。5千元(含5千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5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协会分管副会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会长审批。

    第十条  加强对预算外支出的管理,限定支出范围及权限,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预算外支出包括:年度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支出;超出年度预算增加的支出;采购(基建、维修、更新改造、设备、物资、图书、服务等)项目因设计方案、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支出;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外项目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由协会会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年度会费收支及财务简况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