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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9-25 09:19:36


                                 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西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由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自愿组成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破产的操作规程。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规范会员从业行为,提升会员执业能力,支持会员开展业务,增强会员之间交流、协作和合作,推进企业破产拯救和市场退出机制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

    (二)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效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重整保护和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

    (三)支持会员承办法院受理的无启动资金或缺少资金的破产案件,推动该类案件的处理进程;

    (四)组织培训与交流,通过多种形式提升会员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开展自律监管,督促会员遵守执业操守,依法履职和服务;

    (六)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具备成为本协会会员的资格。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会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由本协会日常管理机构保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入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符合条件;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五)决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研究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员,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工作机构和专业(专门)委员会,其设置及职责、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或提名,报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财产及内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的自愿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社团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应用于如下方面:

    (一)本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二)本协会管理的会费及其他资金如果在年度核算后有较大节余的,协会应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以便法院调整无启动资金或缺少资金的破产案件的投放数量及频率,尽量达成收支的平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协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省社团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会授权日常管理机构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协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同时,向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六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本协会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依照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解散的,协会应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须向社会发布协会解散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资助、上交,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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